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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8章 对簿公堂(中)(1 / 2)

“这叶倩兰和陈一是朋友关系,而且其关系不一般。她的这些相关证词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!”原告的律师在主审法官的允许下说。

主审法官注视原告律师几秒钟,说:

“原告的这一说词,本庭不予采纳。本庭开庭之初,在告知诉讼权利时,询问是否申请回避,你们都没有申请回避。

再者,做为市警局副局长,接见陈一听取其有关情况介绍,做了陈一自首的记录,没有违法。

原告方还有其他补充的吗?”

主审法官又注视原告律师,心想原告怎么请了这样的律师,我想帮都没法借力更没有力可借。

“有,我方有补充。”原告律师说。

“你们请讲。”主审法官说。

“谢谢法官。”原告律师说,“被告方说,我方的赖先生实施强奸,这不符合事实,法律在判断是否强奸有两个关键点,一是有强奸的证据,二是被强奸人反抗。显然,被告方没有我方强奸的证据。被告方指责本原告的丈夫的行为,只能说是性骚扰。”

主审法官听了,看似没反应,内心却说你这说词算是中肯的。

性骚拢与强奸是两个犯罪程度差别较大的范筹。制止性骚拢与制止强奸的行为,在量行上有较大的差别。

制止强奸产生防卫过当造成重伤,可以减轻刑罚或免予刑罚,而制止性骚扰产生防卫过当造成重伤,很可能形成过失伤害罪。

“尊敬的法官,我方有话说。”方律师举手说。

“你请说。”

“谢谢法官。”方律师说,“我方证人姜婉禾提供的两个录音,已经证实了原告的丈夫欲强行与姜婉禾发生性关系,而姜婉禾对此强烈反对,并有为此打了原告丈夫的证据,姜婉禾也已上告原告丈夫对姜婉禾实施强奸。正是由于我的当事人陈一的干预,才使原告的强奸行为被中止。

我的当事人陈一这一行为是为制止强奸进行时的行为,属正当防卫范畴。”